社會關註度高的案件
  今後必須公開宣判
 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,“宣告判決,一律公開進行”,可是,當前司法實踐中,很多案子,尤其是那些重大刑事案件,社會關註度較高的案件,法院大多時候都“悄悄地”給判了。
  昨天,省高院出台並即日起實施的《關於規範公開宣判工作的意見》(下稱《意見》),明確要求,今後社會影響較大、社會關註度較高的案件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當公開宣判,不能再以送達代替宣判。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
  現狀:
  送達文書或給當事人念一下不算“公開宣判”
  “不少案件沒有公開宣判,主要還是法官思想上有模糊甚至錯誤認識。”省高院院長助理王韶華說,比如有的法官認為,依法送達文書就是宣判。有的法官認為在辦公室里給當事人念一下文書也是公開宣判,沒有必要非到法庭里進行。還有的法官認為公開宣判還要再組織一次開庭,費時耗力,刑事案件開庭還要協調公訴人出庭,特別是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公開宣判,需要調動大批法警,甚至有的還需要公安部門配合。
  王韶華說,正是這些模糊認識或畏難情緒,導致司法實踐中以送達程序代替宣判程序的做法比較普遍,多數情況是法官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裁判文書,有的根本沒有向當事人宣讀判決內容,而是讓當事人自己看;還有的讓當事人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,再告知裁判結果、交付文書。
  新規:
  社會關註度高的案件須公開宣判
  《意見》規定,對社會影響較大、人民群眾關註度較高的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,應當在審判法庭內以公開的形式進行宣判。
  此外,對於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等輕微刑罰,且人民群眾關註度不高、社會影響力小的案件以及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大,存在安全隱患的案件,可以在看守所內宣判。
  提到職務犯罪,王韶華說,過去有些職務犯罪案件已經出結果了,但罪犯依然擔任領導職務,“主要還是因為案件沒有公開宣判,沒有將結果送達到黨政人事部門。”
  王韶華表示,今後除了民、商事案件,刑事案件一律公開宣判,“尤其是重大、敏感的刑事案件都要公開宣判,也包括職務犯罪。”
  線索提供 孫志平 喬良
  (原標題:社會關註度高的案件今後必須公開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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